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27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毓秀路505号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十条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由宁波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下设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院、法商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生命医学学院、机械与建筑学院等6个下属学院,设有4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本科学生98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13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内除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专业(简称“单考单招”)外,艺术类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行综合改革录取方式,具体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位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普通类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高低排序,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根据文化成绩进行排序。
2.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3.录取过程中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高低排序,若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4.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C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若仍相同,按江苏省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据该省相关规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原则上不低于105分。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低要求,最高降分不超过15分。英语单科非150分制的按同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外语类专业除外),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二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临床医学、环境设计、土木工程、建筑学等专业的学费为22000元/生·年;金融学、会计学、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等专业的学费为20000元/生·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专业的学费为19000元/生·年;城乡规划、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环境工程、日语专业的学费为17000元/生·年;其余专业的学费为16000元/生·年。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占学生总人数42%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学校及捐赠等各类奖助学金,最高金额为16000元。同时,学校提供“助研、助理、助教” 等勤工俭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3.咨询QQ:941542780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毓秀路505号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邮编315212)
5.学校网址:http://www.ndky.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7.微信公众号:NDKY-ZSB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