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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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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71-4736166

官方网址:http://www.gxzyxysy.com/ https://zsb.gxzyxys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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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5-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5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层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按照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对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院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8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0cm(含)以上。

(二)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院各医药类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院不予以录取。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院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专题网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5年我院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15000元,当年新增专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将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评定标准的,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院招生专题网或参见《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咨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22;咨询电话:0771-3102355、4736166;传真:0771-4736166;学院网址:http://www.gxzyxysy.com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