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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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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005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国标代码为13642;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督察组,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2013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2013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生源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八条 区内提前批专业按顺序志愿录取,志愿优先,成绩排序。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其中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按“达到投档条件,参照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音乐学、艺术设计和美术学专业考生按“在高考综合分或总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我院认可生源省艺术联考成绩。

  第九条 区内普通批专业在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成绩和口语成绩较优的考生;文科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优的考生;理科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十条 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省外语口试。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站、声讯台以及我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上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法查询。录取通知书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寄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者,学院按相关规定退还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标准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2000元/人/年;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3000元/人/年;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广告学、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4000元/人/年;地理科学专业:14500元/人/年;美术学专业15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如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颁发国家统一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校2013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3191599; 传真:0771-3191599;学院网址:http://www.gxsyu.com/.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