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学校代码(国标):10758。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以农业科学为优势和特色的大学。学校前身为八一农学院,是经毛主席和中央军委同意,由王震将军于195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疆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8年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2006年获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2012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2014年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国家林业局共建。新疆农业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的办学方针,坚持“屯垦戍边办大学,稳疆兴疆育人才”的办学宗旨,恪守“明德笃志、励学竞业”的校训,秉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农大精神,为建设一流农业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4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5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专业学制5年。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并将英语四级(CET)成绩作为多数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之一,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土木工程专业外语课程为俄语。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开设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国内3年+俄罗斯2年)、土木工程(国内3年+俄罗斯1年)。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报到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2023年面向普通类和单列类考生按大类招生专业: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三个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以下方面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地点:
老满城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亚心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新镇聚安路888号;
陆港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屯坪北路200号;
天格尔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阿什里哈萨克民族乡。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为:
英语、药学专业学费为3800元/年,汉语言专业学费31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3500元/年。
中英本科国际教育项目(经济与贸易类、工商管理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通运输专业学费为国内学习阶段1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土木工程专业学费为国内学习阶段19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外方大学有关规定由外方收取。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情况:
新疆农业大学设有国家、自治区和企业等社会机构设立的奖助学金。同时,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以满足广大学生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农大东路311号
邮编:830052
网址:http://www.xjau.edu.cn
电子信箱:ndzb@xj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991-8763007、8762045、876271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农业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