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有关规定
时间: 2016-06-3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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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保证我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附寄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含被录取并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减免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但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书费等其他学习、生活必需费用。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学生,资助金额为一次性每人20000元。
第五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同批次其他专业学习。(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六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成绩或学分。
第七条学生因入伍不能参加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如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四分之三的课程,可参考平时学习情况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八条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在校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积极争取“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当年我校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
第十条学校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一条退役复读的在校生,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和户籍地的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各二级院系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于2016年6月1日颁布实施。 中国医科大学
2016年6月6日 上一条:招生访谈正式上线 下一条:中国医科大学2016年校园开放周暨招生咨询会公告 【关闭】
第一条学校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附寄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含被录取并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对其学费进行减免,减免标准为: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但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书费等其他学习、生活必需费用。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级专项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学生,资助金额为一次性每人20000元。
第五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本校同批次其他专业学习。(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六条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成绩或学分。
第七条学生因入伍不能参加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如已修完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四分之三的课程,可参考平时学习情况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八条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在校生,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积极争取“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在当年我校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
第十条学校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一条退役复读的在校生,经学校考核合格,优先推荐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优先进入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和户籍地的相关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各二级院系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武装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于2016年6月1日颁布实施。 中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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