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Social Administr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二、 学院国标代码:14139
三、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四、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六、 招生专业及计划:
2009年我院招生专业有: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民政管理、假肢与矫形器设计与制造五个专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七、 录取规则 :
1、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而定,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对符合招生政策加分和降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5、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八、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九、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学生完成学院规定的课程,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5416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