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2020年准考证号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类和单列类)。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考生网上报名和志愿填报须登录“新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www.xjzk.gov.cn),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4月30日-5月8日)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志愿信息,考生可填报两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一个专业(由考生选择是否服从调剂)。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志愿修改,考生志愿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数据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成绩认定)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成绩认定)
成绩认定统一使用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根据普通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总和从高到低录取,对同分点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公示期满后将拟录取名单上传“新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服务平台”,考生凭密码在规定时间登录新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服务平台进行录取确认,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在规定时间上网确认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高职单招录取资格。未被录取的考生,仍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61591712 联系人:李建军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