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202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阳光录取,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工作要求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工作原则,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学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4152016206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号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贵州省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开启了贵州省职业本科、康养特色办学。
学校现有教师706人,硕博410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8.07%,校本部“双师型”教师209 人,占校本部专任教师的51.3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349人,占专任教师总数49.43%;30余人获国家级、省级职教名师、技能大师、产业教授、最美劳动者等称号,80余人在国家级、省级学会担任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等兼职。组建了贵州康养研究、黔药材等创新服务团队;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水平实训基地、直属三甲附属医院、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构建了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五位一体”实训体系。既是教育部“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试点单位、贵州省第十五国家技能鉴定站及贵阳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职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各省(市、区)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投档范围内,严格按照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八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按文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分数清)。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总分高的考生,如去除政策加分后总分仍然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英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条 专业录取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一)语种要求:限报英语、日语,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报。
(二)性别要求:助产(专科)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身高要求:护理和临床医学专业建议男生165cm、女生156cm及以上考生报考。
(四)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五)听力要求: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六)嗅觉迟钝、口吃和肝功能异常者不予录取医学类专业。
第十一条 按类招生专业
护理专业按护理大方向招生,专业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分流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及标准执行。学费:本科专业医学类4500元/生/年、管理类410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住宿费:依据公寓条件设为600元/生/年或11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有需求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有关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等。
第七章 入学资格审查、复查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新生,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4127116、84127117
监督电话:0851—84708401
学校网址:http//www.gynv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