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沈阳工业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4-25494802,024-25496072

官方网址:https://www.sut.edu.cn/ http://zsxxw.sut.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转自:辽宁招生考试之窗-辽宁省2023年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须知

时间: 2023-06-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12 收藏

转发来源网址:https://www.lnzsks.com/newsinfo/IMS_20230331_42562_Aurwg3ky05.htm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4号)要求,我省2023年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和户籍地区范围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宽甸县、桓仁县、义县、阜蒙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康平县、本溪县、凤城市、北镇市。

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实施区域的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要求,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我省将城乡分类代码中的 220(村庄)、210(乡中心区)、123(特殊区域)、122(镇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和 112(城乡结合区)界定为农村。

二、报考条件

(一)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

考生报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辽宁省 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均具有上述实施区域户籍地区范围内户籍,且考生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根据教育部规定,有关招生高校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考生报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辽宁省 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具有上述户籍地区范围内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按照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4.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台账并做好相应的资格审核筛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报考、入学等环节,将该政策明确告知考生,做好提醒工作。

四、资格审核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学籍资格。

2.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审核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资格。

3.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考生类别(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

资格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单位)根据本地(单位)实际制定。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审签材料务必留存备查。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专项计划有关招生高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要求由招生高校自行审核。

五、资格公示及责任追究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考生在4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报专项计划志愿。

3.省、市、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在官方网站、学校及班级信息公开栏公示经审核报考资格合格的考生信息(含考生姓名、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及高校录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要畅通举报渠道(电话、信函、邮件等),建立和完善核查机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4.对通过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坚决取消其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