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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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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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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05 收藏

沈阳药科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沈阳药科大学大学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沈阳药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药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163,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沈阳药科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第四条 本科(含专升本)学习地点:沈阳药科大学,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邮编110016;高职专科学习地点:沈阳药科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1-1号,邮编:110026。

  第五条 沈阳药科大学是国家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招收港、澳、台地区学员及外国留学生、国内高中保送生的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校学生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2007年沈阳药科大学计划招生2140人,其中本科计划1440人(含60人专升本),高职专科计划700人。

  第八条 2007年我校共有19个(含专业方向)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8个高职专科专业面向北京、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中主要职责有: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多方面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专业设置、就业状况等情况;组织新生录取及迎新等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考核标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我校录取省份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进档考生原则上以“专业清”(报考专业志愿优先)即以考生填报专业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满时,再按规则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无志愿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一视同仁,男女生无比例限制;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校可参考当地政策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高考原始分数安排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3]3号)的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收费标准:本科专业基础药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专业5500元/学年·人,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工商管理(医药)、市场营销(医药)、药事管理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52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专业中药(中药应用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专业4800元/学年·人,其他专业5000元/学年·人。

  第十七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本科1200-500元/学年·人,高职专科1200-600元/学年·人,最终按实际住宿条件收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期间,学校为特困生开通了“绿色通道”,特困学生持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可现场申请缓交学费并及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学校为特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还为学生联系社会爱心助学基金,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医药企事业和有识之士还在我校设立了企业奖学金,如:国际特品(香港)有限公司的“ISP”奖学金、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信谊”奖学金、巴斯夫维生素有限公司的“BASF”奖学金等10余种专项奖学金,奖学金覆盖面达50%。

  第二十二条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制药)专业为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与吉林大学联合培养,实行“学士—硕士”连读分流制。前两年半在吉林大学学习,后三年半在沈阳药科大学学习。本科、硕士课程贯通设计,中期分流,优秀者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未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者学制四年(工学士)。学生本科毕业时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和吉林大学共同签发的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历年录取分数等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

1.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24-23880746 23986096

2.沈阳药科大学网址:www.syphu.edu.cn

3.电子信箱: admission@syph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