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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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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18049031973,029-83618125

官方网址:http://www.spvec.com.cn/ http://zsxx.spv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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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9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831。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

白鹿原校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2028号;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樊川路3369号。

第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3618125 学校网址:www.spvec.com.cn

第八条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院位于古城西安,有长安和白鹿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77.05亩,有教职工835名,有在校生14000余名。学院设有新商科学院(新道学院)、旅游与文化学院(白鹿仓文旅产业学院)、学前教育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对外贸易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鼎利产业学院)、环境艺术学院、汽车工程与通用航空学院(博世汽车学院、京东通用航空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现开设53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决策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公室,落实招生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3年我院拟安排48个专业面向11个省(自治区)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和最低控制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招生时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一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为1:1。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第一课堂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分四个等级,分别是特等奖学金每生800元,一等奖学金每生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3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200元。

第二课堂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生300元。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