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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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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86852309,029-86855868,029-86862884

官方网址:http://www.xihang.edu.cn/ http://zs.xihang.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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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0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8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院简介: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职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直属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招生。2015年,2017年,先后被国防部、教育部确定为所空军、陆军定向培养士官院校;2016年,被陕西省确定为优质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被教育部遴选为“高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百千万交流计划”中方项目院校;2017年,被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确定为产教融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获批国家优质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2018年,被陕西省确定为“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院设有航空维修工程分学院、航空制造工程分院、航空管理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工程院、航空材料工程学院、通航学院等9个学院,并创建了通识教育学院、士官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四个特色学院,开设了通用航空、航空维修、制造、材料、管理,自动化、电子、计算机、汽车等专业50个,涵盖了航空设备维修、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航空管理服务、交通运输营销等职业门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1000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8年我院45个专业面向23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及所填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

  1、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2、定向培养士官的招收对象为2018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其年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当年国家规定执行,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所有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650元/年(北区),750元/年(南区);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 助学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印制招生简章、参加招生咨询会、网上咨询、办公室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各种招生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邮编:710089

  电话:029—86852309 86855868 86862884

  传真:029—86852300

  网址:http://www.xihang.edu.cn

  第二十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