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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对比

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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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艺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5-57246666,025-57246677

官方网址:http://www.niva.cn http://www.niva.cn/edu/channels/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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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19 收藏

一、基本情况

院校全称: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964

江苏代码:1954

办学类型:省属民办高校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三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宁东路116号

、学院简介

院创建于2000年,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院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空港新城,占地面积800亩,校园山水相依,环境优美。现有传媒系、设计系、人文艺术系和国际学院四个教学单位,设置了顺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影视传媒类、艺术设计类、音乐舞蹈类以及服务管理类等23个专业方向,建有数字化演播厅、音乐厅、高尔夫练习场、周宁摄影博物馆、NIVA美术馆等一流的教育教学设施。建校21年来,学院秉承“精艺创新、追求卓越”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前行,为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专业素养高、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招生范围

2021年在全国15个省(市)招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河北、湖南、重庆、广东、江西、广西、四川、贵州、甘肃。

四、录取原则

江苏省体艺类专业录取规则

1)体育类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2)美术类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3)影视编导、摄影与摄像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4)音乐类(声乐、器乐)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5)播音与主持、戏剧影视表演和舞蹈表演专业,考生需参加南京艺术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成绩符合我院要求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江苏省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线,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平行志愿规则择优录取;

2)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

年龄不超过21周岁(20009月1日后出生),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身体健康,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动作协调,肤色较好,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口齿清晰,普通话标准,善于表达沟通,富有团队精神和良好亲和力;

考生对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测,符合报名条件可报考

)外省(市)录取规则

1)外省(市)艺术类有统考成绩的专业,认可其省内统考成绩未组织统考的专业,我院认可本科院校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类别内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

2艺体类、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执行各有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

(四)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我院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五、招生计划

按照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

六、收费标准

学院根据经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标准 (苏价费[2013]154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学费:人文类专业12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14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

根据各宿舍设施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1200-2000元(苏价费[2002]369号)。

七、资助政策

学院建有完备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类校级奖学金;设有各类勤工俭学岗位;设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八、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九、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宁东路116号   

邮编:211215

电话:025-57246666/57246688/57246680(传真)   

网址:www.niva.cn

 

本章程由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如有与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及规定不符之处,按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