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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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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艺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5-57246666,025-57246677

官方网址:http://www.niva.cn http://www.niva.cn/edu/channels/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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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4-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05 收藏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进行择优录取,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

  二、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柘塘镇

  三、院校性质:省属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四、院校代码:国标13964 江苏省1606

  五、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六、学校概况

  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于2005年4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经教育部备案,是一所综合性艺术高校,已有11年办学历史(其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的南方摄影学院)。

  学院现设有四个二级学院:摄影学院、传媒学院、设计学院、文体学院。开设有摄影摄像技术、影视编导、主持与播音、音乐表演、建筑设计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影视动画、影视广告、酒店管理、高尔夫球教练等专业方向。

  学院教学条件优越,从国内外引进先进的教学实验设备,建成了摄影棚、黑白与彩色暗房、灯光素描室、数字化语音室、苹果设计机房、动画制作机房、非线编辑机房、网络实验机房、数字化录音室、影视观摩厅、影视编辑室、影视器材库、演播厅、展厅和高尔夫练习场等专业教学设施。学院还从国外引进具有新思想高素质的专家学者及留学归国人员充实师资队伍,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提升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七、招生计划: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2010年计划在全国八个省(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安徽、湖北、湖南、山西)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八、录取办法:

  (一)新生的录取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录取规则

  1、江苏省录取规则

  (1)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测试,测试成绩D级不得超过三门。

  (2)美术类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依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3)音乐类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专业分排序,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4)摄影摄像技术、编导(影视编导)、主持与播音专业考生须参加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相应专业的考试,成绩符合我校要求,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的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体育类考生参加省体育统考成绩合格,女生身高1.60米及以上、男生身高1.70米及以上,且文化成绩达到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依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6)普通类专业今年实行文理分开计划、分开录取,我院所有普通类专业文理科皆有招生计划。考生只需符合必测科目4C,技术科目合格即可。

  (7)我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外省录取规则

  外省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执行各有关省(市)招办制定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政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成绩(或综合分)高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如其第一志愿专业未满额,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如已满额,则看其下一专业志愿,直至处理完该考生的所有志愿,再视其是否服从调剂进行处理。

  (四)我院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安排教学。

  (五)考生体检标准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九、收费标准:

  学费:13000元/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

  十、学历证书:三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考核合格,由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专科毕业文凭。

  十一、通讯方式

  学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柘塘镇 邮政编码:211215

  咨询电话:025-57246666、57246677

  传 真:025-57246655

  学院网址:www.niva.cn

  本章程由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政策及规定不符之处,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