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5-57054841,025-58370715,025-57028510

官方网址:http://www.njpi.edu.cn/ http://www.njpi.edu.cn/zjb/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普高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7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及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2920,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直管的普通高等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江苏省首批示范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学校肇始于民族化学工业先驱范旭东先生于1934年创办的“远东第一大厂”——永利化学工业公司錏厂厂办校,地处国家级南京江北新区。学校2019年-2023年连续5年荣获江苏省普通高校综合考核第一等次,蝉联高职院校服务贡献60所典型学校、高职院校学生发展指数、教师发展指数100所优秀院校。毕业生年终就业去向落实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连续四年获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份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类分代码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将采用“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江苏省相关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中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再同分者,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排序。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外考生按各省公布的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医药卫生类专业 6200元。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精神,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500-1200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审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勤、补、助、贷、减、免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爱心基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专项奖励资助项目。奖学金总授奖率25%以上,奖学金最高达8000元/年,助学金最高4300元/年,并有近200个勤工助学岗位,享受助学比例达30%以上。

第二十六条 考生经录取并报到入学获得正式学籍后,通过一学期在校学习,可以提出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邮政编码:210048

招生咨询电话:4008601153(免费)、025-58370715、57054841

招生QQ群:省内群号:315358685 外省群号:440351268

招生传真:025-57054841

电子信箱:zjb@njpi.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7013249

招生监督邮箱:jjjc@njpi.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njpi.edu.cn/zjb/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