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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9-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6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  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 4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 号) 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国家、省、市下达我 校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本专科生教育的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 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 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职能部门、各学院。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 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8000元。
(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 科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级部门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 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5000 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 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级部门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5000 元。
(五)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 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按照本专 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平均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六)学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 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七)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学生实行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 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 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 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实 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各职能部门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 基础数据审核,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数据和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 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 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 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 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单位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将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 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 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 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 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组长,分管资助工作校领导 为副组长,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组员由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各单位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保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 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青岛黄海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