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应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的新途径为指导思想,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生源质量、生源结构适应学校办学水平与就业市场需求。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订我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的向考生全面介绍我院的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特色。办学性质及各种收费标准、招生对象、专业设置、计划性质和招生区域。 (二)根据我院办学条件、结合当地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三)配合教务处做好招生专业的备案工作。 (四)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负责向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报送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制订招生宣传方案,组织招生宣传,负责编印和发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等宣传材料: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负责解答来人、来涵、来电及网上有关招生的各类问题。 (七)负责招生网站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通过该网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八)负责招生录取和宣传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以及招生辅助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工作。 (九)负责录取场地的布置工作和录取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并做好模拟演练录取工作。 (十)负责网上新生录取信息的下载、上传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阅档来确定新生的录取。 (十一)开通网上录取结果查询,及时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开通电话热线,以便考生查询。 (十二)负责打印录取通知书并及时邮寄,并做好追踪调查以便确保通知书能及时准确到达考生手中。 (十三)制定迎接新生工作方案,积极参与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十四)配合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做好新生报到情况统计和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招生经费的预算和结算工作。负责新生录取审批表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六)负责招生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各系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七条 当年招生专业与教务处共同商定。 第八条 招生计划必须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十条 外省招生计划由各省招办负责对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二条 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三条 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五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七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必须实行“六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三)招生计划公开; (四)录取信息公开;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六)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招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在省招办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同时说明退档原因。 第三十条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三十一条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二条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六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新生报到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及时向省招办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积极组织注册录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注册录取工作遵照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章 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