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2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学院代码:12844。
第六条办学性质:民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学制:三年。
第三章学校简介
第十一条学院简介: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是200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民办高校,是在原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办学二十多年的基础上建立而成,办学历史长。学院坐落于山东省会济南市市中区。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占地面积:520240平方米(约合780亩)。校舍建筑面积:297659平方米。现有专兼职教师总数:834人,其中专任教师:608人。图书馆藏书:100.91万册。实验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515万元。
办学二十多年来,学院坚持以中西医结合医护为办学特色,不断开拓创新、更新理念、谋求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以医学教育为基础,非医教育共同发展,集理、工、文、医、艺等一体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开设国家计划内统招专业38个(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针灸推拿、中医学和护理专业经国家卫生部、教育部、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毕业生准考助理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学院拥有先进的教学楼、实验实训楼、图书楼、行政办公楼和标准学生公寓(冷暖空调、独立卫生间、电话、宽带)等教育教学设施,为学生学习和生活创造了良好环境。现已有各类毕业生三万余人遍及全国各地,服务于祖国各条战线。
学院荣获全国卫生产业先进单位、全国进城青年技能培训先进单位、全国诚信示范院校、省优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荣誉称号。学院拥有全国独特的文化资源华夏匾额博物馆、中医药博物馆和人体解剖标本博物馆。
为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学生就业率,学院已与国内外有关高校和知名企业、财团合作,增强了办学实力,拓宽了就业渠道,创办了以拉动护理专业学生就业为主的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公司,幸福公社养生院,建立附属医院和山东万丰心脑血管医院等。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攀升,列同类院校前茅。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王力一同志任组长,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一)按照“分数清”的原则,普通文理科和对口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按上述办法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二)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三)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录取到学院的外省籍考生可以迁移户口,也可不迁移户口,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正常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由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考生全部就读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校内。2012年普通高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7500元,口腔医学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年98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7000元。
第二十二条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第六章奖助学金及退学等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除此,学院还设有“显明奖学金”、“董事长助学金”等,用以奖励资助学习成绩优秀、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退学者,根据上学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半学年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院以往有关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第七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89号(市中校区);济南市经十路28722号(槐荫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