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03 09:08 浏览次数:267 . 日前,《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8〕2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一、《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提高教育治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国家于2018年5月-6月对各省级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价。 根据国务院通知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保证党和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激发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动力和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多次会商,形成了我省《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评价工作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评价工作坚持的原则是: 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我省教育工作有关政策组织开展。 突出重点。主要解决资金投入、师资配备、教育用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客观公正。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内容,规范评价工作程序,严格把握评价标准尺度,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注重实效。评价工作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为目的,强化工作效能,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 三、《实施方案》有哪些创新点? 一是结合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我省重点难点工作确定评价内容。《实施方案》充分吸收了全国教育大会最新精神,根据近年来我省教育重点工作,将评价内容确定为5个方面,细化为20条具体指标,120项评价点。评价内容突出党的建设、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学前教育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配备、规范办学行为等重点和难点工作,并明确了每条指标的实际权重。 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确定评价对象。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每个市抽取市本级和2个县(市、区)。各市按照自评情况将抽取对象分为上下两个半区,省督导检查时分别在上下两个半区各抽取1个县(市、区)。通过随机抽查样本县(市、区),验证市级政府统筹、协调、领导所辖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三是采用验证法核实。在被评价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样对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的结果对被评价单位做出结论。如果对抽取的样本进行评价验证后,认定其自评结果与评价结果基本一致,或评价结果高于自评结果,认可自评结果。如果认定抽取的样本自我评价过高或不实,通过“自评可信度”对被评价单位的自评量化计分予以调整,促使被评价单位据实自评,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是实行实地督导全覆盖。实地督导五年一个周期,前四年均未抽取到的县(市、区),第五个评价年度全部纳为评价对象。 五是明确评价结果和运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满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是明确了降低等级认定。规定在评价年度本区域出现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不达标、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发放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弄虚作假等6种情形,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七是完善保障措施。为保障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按照评价内容和组织实施的程序,加强部门协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有关工作。二是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并严格把关,确保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四、评价工作怎样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包括印发书面通知、开展自查自评、组织审核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实地督导检查、形成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复查、发布评价报告等程序。 对上一年度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后,形成反馈意见,督促市级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进行复查,视整改到位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综合市级自查自评、自评材料审核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实地督导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