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政府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12-03 14:35 浏览次数:307 .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从2019年起每年开展一次。 《实施方案》将评价内容细化为20条具体指标,120个评价点,突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配备、规范办学行为等重点和难点工作,并明确了每条指标的实际权重。评价包括自查自评、审核评估、实地检查、反馈整改、发布报告等程序。对上一年度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后,形成反馈意见,督促市级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进行复查,视整改到位情况作出客观评价。综合市级自查自评、自评材料审核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实地督导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规定在评价年度本区域出现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不达标、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发放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弄虚作假等6种情形,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