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0年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082
第六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校址: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本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东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城。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综合办学条件优良,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图书馆(藏书22.5万册)、微机室、速录室、闭路电视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室、模拟会计室、模拟法庭、心理咨询室、警体训练馆、运动场、礼堂、食堂、餐厅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学院教学设施、设备总值达915万元,很好地保障了教学实训的需要。
学院拥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朝气蓬勃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师资力量雄厚,办学经验丰富,现有专兼职教师172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73人;教师中教授副教授45人,讲师52人;并有56人担任了兼职律师工作。近年来,学院不断探索高职教育发展的新思路,重视教学科研项目,积极推进教学改革进程,其中《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被教育部评选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新增设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五个专业方向,更好的适应了人才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学生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院实行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司法厅共管,以山东省司法厅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前身始建于1982年,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学院被中央政法委、中组部、司法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中央11部委确定为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全省政法系统、西藏自治区法院系统和社会相关部门输送了近万名法律专业人才,大多数毕业生已成为政法系统的骨干力量,不少毕业生走上了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司法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继续学习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在法院、检察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部门从事辅助、助理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所、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专多能的实用型、技能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88935515)。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坚持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2010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700人。设有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司法助理、司法信息技术、监狱管理、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八个专业,学制三年。其中法律事务设有四个方向,分别是:基层法律服务方向、公司法务方向、房地产法务方向、信用管理方向,法律文秘设有速录方向。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类型限于普通类。
第十八条 2010年学院面向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甘肃共15个省招生。
第十九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因学院师资力量决定,小语种考生在入校后需改修英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有意报考我院司法警务、监狱管理专业的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身高:男生不低于165厘米,女生不低于156厘米。
2、身体无明显残疾。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采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首先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3)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学院有权依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对专业进行微调。
第二十六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院认可山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招办咨询电话、学院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普通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二条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帮助其办理助学贷款和在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以供选择,将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全国学籍管理规定,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发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网址:http://www.sdsfjy.com
咨询电话:0531-88384228,88384236,88947574
传真:0531-88936916
通信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250014。
第三十五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