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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规定

时间: 2024-02-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31 收藏

一、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如有虚假、隐瞒或伪造、篡改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单独考试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如已被录取或者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二、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诫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按考场指定位置存放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五)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夹带或书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九)偷看夹带资料的;

(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一)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的;

(十三)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十四)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五)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十六)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十七)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三、考试违纪认定程序

(一)考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判定,考生签字,考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被举报作弊者,由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和认定。

四、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令其退出考场。

(二)监考人员将违纪者的基本信息和违纪等具体情况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表》、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证据送交考务组。

五、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违纪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考试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七、对在考试中被认定为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