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国标代码:13014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青岛市胶南大学一路(新校) 邮编:266404
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西路65号(老校)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我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先后被国家交通运输部评为首批“全国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学院被教育部列为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训基地之一;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学院一直保持着青岛市“文明单位标兵”、“花园式单位”、“中国企业教育先进单位百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山东省“优势专业十佳”高校、中国最佳船员培训学校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院简介: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5年,原系国家交通部投资建设,现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青岛港集团主办,坐落在青岛这座风光秀丽的海滨城市,是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院作为港航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其强大后盾青岛港迅猛发展、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独特优势,全力打造核心竞争实力,实现了跨越发展。目前学院占地面积1045亩,建筑面积28.0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1.19亿元,纸质图书52.8万册,电子图书4260GB。学院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高级职称158人,专任教师424人,其中“双师型”教师占76%。现开设了交通运输、财经、电子信息、制造、土建、文化教育六大类31个专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万多人。
学院坚持“校港深度融合、工学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培养“许振超式的大学生”为目标,积极创新“把课堂搬到码头、把车间引入学校”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了以青岛港为龙头的23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了124个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将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有机衔接,形成了教、学、做一体化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学院充分利用全国数控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和21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优势,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对外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学院不断深化“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坚持“校企合作”,积极加强与新加坡理工学院、韩国济州汉拿大学、韩国骊州大学、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印度NIIT、新加坡高级海员联合会、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等国内外知名高校和企业的交流合作,精心打造面向全球化经济的教育品牌。学院始终坚持“立足港航,发挥特色,面向一线,精心育才”的办学宗旨和“以德立身,以技立业”的育人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企业需求强化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拓展以国际亿吨大港青岛港为龙头,包括国内各大港口、海尔、海信、中远、中海、上汽等知名企业在内的强大而稳固的实习实训基地和毕业生就业网络,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持有毕业证、技能证的“双证书”高技能人才。毕业生遍布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大连、锦州、营口、京唐、曹妃甸、秦皇岛、黄骅、芜湖、南京、连云港、南通、苏州、宁波、罗源湾、厦门、漳州、广州、深圳、北海、防城等港口和海尔、海信、海丰、中远、中海、松下电气、上汽通用等知名企业。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专业设置:
学院现有九系(电气工程系、港口机械系、交通运输管理系、航海系、轮机工程系、机械工程系、港口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外语系)一部(基础部)三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综服中心)。学院开设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设备应用与维护、港口机械应用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电子商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数控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模具设计与制造、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港口工程技术、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韩语、商务英语等31个专业,形成了港口机械、港口电气、港口业务管理、航海技术与轮机工程、数控技术、电子信息等六大专业集群。
目前学院有3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11门,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省级教学团队2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其中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低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但录取进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5、录取以下十一个专业时只招男生《港口业务管理》、《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港口机械应用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港口工程技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6、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7、按照国家海事局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心肝脏正常,身高1.65米以上的男性;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国家海事局体检要求。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5000元/人/年;住宿费800-1000元/人/年(6人间带独立卫生间、热水器、阳台等);
2、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须安排海船船员专项培训及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政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设立奖学金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最高金额为8000元。
2、学院每学年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学院还设有新加坡海皇等其他专项奖学金。
3、学院为特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爱心救助基金,并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4、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32-81735177 81735188 81735007
2、传 真:0532-81735188
3、学院网址:www.qdgw.edu.cn
4、电子邮件:qdgwzsb@163.com
5、通信地址:山东青岛市胶南大学一路(新校)
6、邮 编:26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