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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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严格“依法招生”,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070)。
英文译名:University For Science & Technology SiChuan
二、办学类型及层次: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路96号
四、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2、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3、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执行各生源地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4、我院招收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学院承认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文考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本省统一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和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考生进校后不须再加试听力。
6、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7、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8、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9、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毕业与就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六、奖、贷、助学金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七、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1、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学费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杂费一律不予退还。
八、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66512700 66512711 66512722 66512733
监督电话:028-66842727
传真:028-6634611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路96号
邮编:611745
咨询QQ:812754740 164954497
网址:http://www.scstc.cn
E-mail:cky_2010@163.com
九、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严格“依法招生”,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070)。
英文译名:University For Science & Technology SiChuan
二、办学类型及层次: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路96号
四、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2、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3、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执行各生源地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4、我院招收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学院承认省级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文考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本省统一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和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考生进校后不须再加试听力。
6、我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7、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8、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9、其它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毕业与就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六、奖、贷、助学金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七、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1、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2、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杂费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学费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杂费一律不予退还。
八、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66512700 66512711 66512722 66512733
监督电话:028-66842727
传真:028-6634611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团结学院路96号
邮编:611745
咨询QQ:812754740 164954497
网址:http://www.scstc.cn
E-mail:cky_2010@163.com
九、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