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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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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16-2394744,0816-2381072

官方网址:http://www.scctcm.cn/ http://zs.scctc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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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10 收藏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确保学校2024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性质:公办

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5.学制:3年

6.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7.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8.学校举办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9.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10.办学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1号(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教育园区教育中路2号(北校区)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龙北街21号(西校区)

11.学校网址:www.scctcm.edu.cn

12.联系电话:0816-2394744(招生就业处)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录取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最终以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学校投档的实际比例为准)。

3.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类别(文史类与理工类)分别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当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按生源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4.学校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5.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凡是色觉检查异常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高考投档电子档案及个人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本人德、智、体、美、劳情况的学生,我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专业直至退学处理。

6.体育类专业,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的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7.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等具体信息,考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或查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zs.scctcm.edu.cn

2.电子邮箱:208733487@qq.com

3.招生咨询热线:0816-2394744 2390931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及贷款情况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多元化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贫困生相关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各项标准按国家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

3.考生申诉电话:0816-2385109。

第十条 其他

1.学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3.本章程以教育厅审定、公布为准,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