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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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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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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s://www.zspt.edu.cn/ https://www.zspt.edu.cn/z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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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3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其中,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学分互认专业的学生,完成双方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双方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大类和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相应招生类别的2017年《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普通高考第三批专科批次、高职“3+证书”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学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统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类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普通高考招生按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学业水平考试分类招生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生源省所对应的招生层次的投档比例执行,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即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一)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学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二) 普通高考的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政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综合分进档的生源省,按该省核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三条 设计制造类、自动化类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新生入学一年后,学校将根据学生意愿、成绩以及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在录取的专业大类里分专业实施教学。具体安排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2017年《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请报精细化工技术专业、工业分析技术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以及艺术设计学院专业的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招生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2017版《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1.普通专业:5250-641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2.中外合作培养专业:中澳旅游管理专业学费13800元/学年;中澳市场营销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19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国外学习期间学费以国外合作学校规定标准收取。3.国际学分互认专业的学费较高,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详见学校网站。

  (二)住宿费:1000-1400元/学年。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姚晓波;

  监督电话:0760-89986916;

  传 真:0760-89986916;

  电子邮箱:19849357@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269288;

  传 真:0760-88268371;

  电子邮箱: zsptzz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spt.cn/;

  招生信息网:http://zs.zspt.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2016年12 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 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