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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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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60-88269288,0760-88268371

官方网址:https://www.zspt.edu.cn/ https://www.zspt.edu.cn/z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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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6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其中,就读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完成双方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双方学校毕业证书。

  注: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及开设专业:1.澳大利亚威廉·安格理斯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酒店管理与服务方向(粤教外函〔2011〕174号);2.澳大利亚堪培门政府理工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营销与策划专业(粤教外函〔2011〕225号、粤教外函〔2011〕226号)。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方可选读上述专业。(2014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与韩山师范学院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高职院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A类、高职类(3+证书)批。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生源省所对应的招生层次的投档比例执行,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

  学院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政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成绩各占50%的权重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综合分进档的生源省,按该省核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以上等级(含C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以上等级(含D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业教学要求,请报考机械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艺术设计系及化学工程系专业的色觉异常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招生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1.普通专业:4500-8000元/学年;2.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约13800-19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国外学习期间学费以国外合作学校规定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为奖励学院表现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学院制定多项奖学助学政策:

  (一)奖学方面设有: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学年/人;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学年/人;3.校内奖学金:根据不同获奖等次奖励600-2000元/学年/人;4.学科竞赛奖励:根据获奖类别奖励金额为100元至3000元/学年/人;5.优秀毕业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学年/人。

  (二)助学方面设有:1.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3000元/学年/人;2.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6000元/学年/人;3.临时帮扶基金:对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4.学费减免: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给予部分学费减免;5.就业帮扶基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给予600元/人的求职补贴;6.勤工助学:设立多种勤工助学岗位让经济家庭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获取报酬;7.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办理入学手续;8.社会奖助学金:通过社会热心人士、企业、慈善团体捐资捐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或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李玮;

  监督电话:0760-89986916;;

  传 真:0760-89986916;

  电子邮箱:0200989003@zspt.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0-88269288;

  传 真: 0760-88268371;

  电子邮箱: zspt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zspt.cn;

  招生网址:http://www.zspt.cn/zsxxw/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2014年 3月 20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院 2014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