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邮政编码:510300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狮山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创建于1933年的“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至今已有84年的职业教育历史。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设成“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学校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制”。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我校食品加工技术专业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分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二十条 我校原则上不设男女生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第三批专科层次和基于学考成绩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第三批专科层次的美术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录取原则
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生源省志愿设置和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总分相同的,依次按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基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学校在理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均获等级并至少1门学考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考生投档总分相同,则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具体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考生,根据投档的生源按文化科总分与美术术科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其志愿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专业目录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若分数相同,则文科类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理科类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高到低顺序录取;美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按术科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商务英语(国际商务管理)13800元/年,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300元/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谢琼生、周爱芳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传真号码:020-61230000
电子邮箱:gdqyjw@gdip.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230198、020-61230389
传真:020-61239328
电子邮箱:2005103072@gdip.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q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qy.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