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全称: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122
三、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四、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雷锋镇
五、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六、办学性质:民办
七、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文凭。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创业。
第三条 学院概况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教育部备案代码14122,湖南省招生代码4769)。2015年面向湖南、湖北2个省(市、区)招收国家任务高职高专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详见各省(市、区)相关招生计划专刊《招生报考指南》。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雷锋镇
联系电话:0731-88728868
学校网址:www.8379888.com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四条 2015年面湖南,湖北2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我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招生计划。分专业制定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组织落实招生录取。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不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www.8379888.com。,招生咨询电话:0731-887288688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特、勤基金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暂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见附表,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构成的奖、助、贷、补基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有国家级和省级“政府奖学金”和“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各项奖励可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计划进度,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收费标准
序号 | 专 业 名 称 | 学 制 | 科 类 | 学费(元/年) |
1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2 | 汽车电子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3 | 建筑工程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4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5 | 软件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6 | 模具设计与制造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7 | 服装设计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8 | 艺术设计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9 | 动漫设计与制作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0 | 会计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1 | 旅游管理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2 | 金融与证券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3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4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5 | 工程造价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6 | 营销与策划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7 | 装饰艺术设计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8 | 文秘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19 | 网络营销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20 | 护理 | 3 | 文理兼招 |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