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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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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电话: 0738-8610888,0738-861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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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4-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8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潇湘职业学院,位于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国标代码:13042,湖南省招生代码:4708,学校官网:www.hnxxc.com。

第三条 潇湘职业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中国企业500强之一的大汉控股集团独资举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制度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要求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相关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2023年学校共有34个专业(含专业方向),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八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秉着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招生工作实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根据考生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各自省(市、区)教育厅指定录取结果公布网站或拨打我院招生热线电话:0738-8610888,0738-8610999查询。

第十五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盖有潇湘职业学院公章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毕业证书。同时在国家教育部学信网上电子注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为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不让一个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红妈妈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根据国家规定,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红妈妈基金等。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38—8610888,8610999

学校地址: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生发布网址:www.hnxxc.com/item-zsb

招生微信公众号:潇湘职业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潇湘职业学院全日制统招专科招生工作,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潇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