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1.总则
1.1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规范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1.2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2.1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的招生政策,研究制订本院招生的有关实施办法,并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
2.2学院成立了由学院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2.3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4学院设立了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3.招生计划的公布
招生计划将通过招生简章与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配给各省的招生指标,由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分专业向社会公布。
4.体格标准
执行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格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
5.录取规定
5.1录取原则:遵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以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即:
5.1.1 录取时实行第一志愿优先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男女不限。第一志愿不满再考虑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
5.1.2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以投挡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志愿,以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2提档比例: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提挡比例。
5.3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5.4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要求。
5.5应、往届考生录取时一视同仁。
5.6外语语种不限。
5.7对加分考生录取时执行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6. 收费标准
(以物价部门公布为准)
7. 学生待遇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湖南省劳动厅鉴定合格)。
8.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