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湖南警察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31-82791713,0731-82791758

官方网址:http://www.hnpolice.com http://www.hnpolice.com/column/zszc/index.shtml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6-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30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 3号)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校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31)2791799 2791709 2791706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校2008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福建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仅面向湖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校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技术、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八个专业为公安类特殊专业,今年只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技术、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六个专业招生。招生对象为:年龄在21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4.8以上,理科为4.9以上;无色盲、色弱;无青光眼、白内障等严重眼科疾病。

  (三)两耳无重听,不口吃,嗅觉不迟钝,无严重腋臭,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跛行、明显八字步、X、O型腿,四肢无骨折史,骨、关节无畸形和习惯性脱臼。

  (四)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三个。

  (五)五官体型端正,无生理缺陷(如鼻畸形、缺指、手残、鸡胸、驼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兔唇、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纹身、少白头等),无慢性皮肤病(头癣、疥疮、泛发性体癣、湿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等)。

  (六)无重度下肢静脉、静索静脉曲张,无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颅脑手术史、恶性肿瘤病史、精神病史、癜病史、癔病史。

  (七)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7.40千帕(90—130毫米贡柱),舒张压在8.00—11.46千帕(60—86毫米贡柱),无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贫血,心电图正常。

  (八)双肾健全,肾功能正常,无急、慢性肾炎,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恶性肿瘤、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丝虫病、阿米巴痢疾。

  (九)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十)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下),无甲肝、乙肝(含表面抗原HBSAg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淋病、梅毒、软下疳、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爱滋病及携带爱滋病病毒等性病。

  (十一)妇科检查无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妇科疾病。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备 注
50米 7〞1以内 8〞6以内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 1.6米以上
男:1000米 女:800米 3ˊ55〞以内 3ˊ50〞以内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6次/10秒以上 5次/10秒以上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5、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普通专业安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批。湖南省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的志愿填报时间统一为6月27日—30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考生人数和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校的调档线。本省阅档比例为120%,外省按其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鉴于学校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所以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8%。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招收计划原則上按省公安厅审定的市州预分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七条毕业就业:公安类专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学生”为宗旨,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推荐、自主择业相结合,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我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07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公安类专业:4200元/生.年;

  (二)法律事务、文秘专业:3500元/生.年;

  (三)公共事务管理、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4500元/生.年;

  (四)摄影摄像技术专业:5500元/生.年。

  2008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二条 我校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3000元、1000元、300元、1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45%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分别给予奖金200元/生.年、400元/生.年。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8000元、5000元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8%左右。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确定为校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3000元、2000元或1000元的资助。;

  第四十五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六条 我校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九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08年招生工作,由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