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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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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15-8259788,0715-825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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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4-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28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教育部院校统一代码:13265

第八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   邮政编码:437100

第九条 学校概况:校园面积1086亩。全日制大专在校生17000余人,教职工110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310人。学院建成了智能制造、会计虚拟仿真、健康管理、园林园艺、学前教育等一批高水平的实训基地。

第十条 学校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新兴支柱产业,构建现代农业、智能制造、财经商贸、师范教育、医养健康、数字信息和智慧建筑等7专业群,招生专业42个,获批国家级“1+X”证书试点专业19个,建有国家骨干专业5个,省级重点特色品牌专业10个,湖北省新兴战略支柱性产业专业2个,其中大数据与会计、现代农业技术获批立项省级高水平专业群。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我校2023年拟面向湖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学制三年,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含高职单招),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统筹部署协调执行招生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高职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高职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督察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察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开情况,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主管部门,详细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我校执行2023年教育部规定的加分项目和各生源省加分政策,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录取规则排序。

第十九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2023年我校大数据与会计(原“会计”)专业与湖北科技学院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具体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和美术、设计学类的艺术考生,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测试和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23年,我校单招工作按照湖北省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执行(另行发布实施)。

第六章 收费、助学与报到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助措施: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困难学生成人成才。

1.国家奖、助学金:2200-8000元,落实精准扶贫专项资助;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学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学校奖学金:对优秀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给予2000-5000元奖励;

4.企业奖学金:就读相关订单班专业并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获企业奖学金;

5.学校设勤工俭学岗,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按生源省招生工作规定,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取消了纸质档案的生源省到校新生,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打印电子档案为考生建档。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5-8259788、8217027、8066656

传  真:0715-8259819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邮编:437100)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学院网址:http://www.xnec.cn

招生网址:http://zhaoban.xnec.cn

咨询QQ群: 443087126

第三十条 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均发布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可登陆以上招生网址查询,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715-8217055。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