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进一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六公开、六不准”的招生规定。“公平竞争、公开程序,择优录取、依法治招”,努力为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选拔优秀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 学院性质和校址
第三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原武汉工交职业学院、武汉软件职业学院合并组建)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院性质为公办。
第四条:学院坐落在武汉市武昌关凤路特1号。
院党委书记:黄凤凯,院长:廖世平,学院代码:12978。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共有45个专业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4520人。
第六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学费:艺术专业5000元/每年/生;其它各专业4000元/每年/生。住宿费:六人间1000元/每年/生;四人间1200元/每年/生。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七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各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或参加湖北省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艺术各专业招收的学生均需参加湖北省艺术联考并达到专科分数线。
第八条: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
第九条:我院对投档比例要求是1:1.2。
第十条: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一条:对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学院查证落实后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对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十五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进行,切实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以支付贫困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各专业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09年7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电话:027-87941990
咨询电话:027-87996666 027-81655810
传 真:027-81655811 027-8165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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