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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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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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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12 收藏

福州理工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校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教育部和招生相关省分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的本科、高职高专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福州理工学院(F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FIT)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下设工学院、商学院、建筑学院、文理学院及护理与康复学院(筹),开设33个本专科专业,在校生近万人。学校“根植社会,服务社会”,面向世界,以MIT为办学榜样,立志办百年理工。学校坚持产学研、产教融合,坚持科技创新,构建“科技驱动教育进步”的高等教育办学新理念,着力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一线工程师、具有“互联网+”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具有产业全局视野的“全链条”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产教融合走在前沿

学校与举办方集团相关产业板块高度融合,集团在办学资金、双师人才、行业技术、实训条件、就业渠道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有力保障。校企构建“六共同”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共同确定课程体系,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效果,搭建“三个创新平台”,通过产业、行业、企业、专业、就业“五业联动”,全方位培养人才,持续完善多主体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打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良好生态。举办方和福州理工学院紧跟国家、社会时代进步的脚步,积极参与探索与实践“数字福建”“数字中国”,以及“讲师+工程师+技术股东”产教融合打造协同创新平台的新模式,分别在2016年、2019年“两会”期间获国家领导人充分肯定。

第五条  实验室先进、实训基地一流

学校获批数字福建物联网领域首批省重点实验室、福建省服务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校。学校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000余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1个,省级高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2个,3个校级科研机构(朱子、TMT、科学技术协会)。校内外实训基地121个,其中校内实训场(室)63个,总面积48000平方米。

第六条  校内外环境优美舒适

学校与国家4A级景区——福州贵安温泉休闲旅游度假区毗邻,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校园依山傍水、风景如画;图书馆气势恢宏、藏书丰富;食堂菜品丰富、温馨干净;校内步行街浪漫、购物方便;宿舍4人间和6人间,独立卫生间、独立阳台;房间电脑桌、空调、热水器、高速网络设施齐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19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9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九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条  学校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在各省(区、市)录取专业分配上均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各省(区、市)具体要求执行,若无具体规定,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我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助、贷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6%,用于在校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建立了“奖、助、减、勤、缓、补、贷”资助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宇翔奖学金等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九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设有 助学金,在校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九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福州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州理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为准,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电话:0591-62990012)。

第二十四条  咨询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62990018 62990019、62990020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8号 

邮编:350506

咨询QQ群:154850669(本科)、330328733(专科)

联系老师:陈老师 18705912529

学校网址:http://www.fit.edu.cn

第十三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