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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 2017-09-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31 收藏

福州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党委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兼职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普专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公示。
四、认定标准 
各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害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8、建档立卡的学生。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将认定标准设置为贫困和特别困难两档: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贫困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和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为特别困难档。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8、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