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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9-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87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及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学院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中,由财政承担9%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学生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最高档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7.建档立卡学生优先予以资助;
8.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情况报送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水平,或有高档、奢侈消费等现象的学生,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