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学院全称、国标代码、办学类型等:
学校名称: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院校代码:12711(全国代码)
办学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学府路一号(邮编:362700)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条学院简介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成立于2001年,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文凭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学院坐落于国务院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首个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海峡西岸经济区最大经济中心城市——泉州。学院占地面积350亩,建筑面积10万余平方米。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宣传等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7年招生省份,分别是:福建、山西、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黑龙江等。
第七条 2017年我院(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对象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对象:2017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新疆面向“汉考汉”招生。
第九条录取方法: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模式。
第十条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所在省统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各省关于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各省制定的加分和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体检限制:各专业考生的体检均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服装系、纺织系专业要求:色觉正常,手脚功能正常。
酒店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体型匀称。
如有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读专业要求的,可调整到相近的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均不设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六章 录取查询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将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网站和我校网站(http://www.qzfzfz.com/zsw.asp?id=29)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收到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2017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闽价费[2011]270号(根据闽政2012上调)}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学历文凭
第十八条 颁发证书校名: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种类:对在校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颁发给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九章 奖、助学金的设定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符合条件的贫困生、特困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人每月可领取250、4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学生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酒店管理专业的困难学生,可由合作企业提供学费资助(需签定三方协议)。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贫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国家政策由考生生源地负责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林老师
联系电话:0595-88718066
投诉电话:0595-88738066
传 真:0595-88701679
网 址:http://www.qzfzfz.com
咨询QQ: 626064513、110979338
邮 箱:6260645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