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教育部等四部门最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
国家助学贷款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这项政策从1999年实施至今不断完善。截至2022年底,全国累计发放助学贷款4000多亿元,惠及2000多万学生,有力支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了教育公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就学成本有所上升,学生及其家庭面临的经济压力和贷款需求增加,需要进一步释放助学贷款政策红利,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还款压力,助力学生完成学业、更好就业。
问:本次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提高4000元,本专科生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同时,考虑到政策衔接,相应提高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二是将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调减30个基点,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减60个基点。三是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问:各地大学目前正在陆续开学,很多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这些学生是否可以按照新政策申请增加助学贷款额度?
答:已经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也可以享受新的政策。在新政策出台后申办贷款的学生,可以直接按照最新政策办理贷款;对政策出台前,2023年已经提交贷款申请或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学生,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新的额度范围内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增加贷款金额。
问: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能否按照新利率执行?
答:为减轻贷款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对这些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2023年延续实施了这一政策。为进一步减轻贷款学生经济负担,这次《通知》明确进一步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按照新利率执行,具体由承办银行与贷款学生协商,可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问: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能否享受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政策?
答: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阶段的学生绝大多数已成年,可支持其通过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就学费用,鼓励学生自立自强。
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问:如何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为确保新政策有效落实,我们将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热线电话、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学生开展全方位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二是抓好新学期助学贷款办理工作,督促经办银行按照新政策办理助学贷款或调整已办理的助学贷款,让贷款学生尽快享受到新政策的红利。三是面向各地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详细解读政策内容,明确政策口径,确保政策执行规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