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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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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595-86654241,0595-86676600

官方网址:http://www.mku.edu.cn/ http://zsw.m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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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3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做好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福建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闽教学〔2011〕1号)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学费标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等专业12000元/年;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化学、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数字媒体艺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通信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服装设计与工程等专业135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均经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院对少数体育特长生实行学费减半的优惠政策(仅限男篮与女足)。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

  传真:0595-86654241

  联系人:陈老师 朱老师 汪老师

  电子邮箱:zjb@mnkjxy.com.cn

  网址:http://www.mnkjxy.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

  邮编:362332

  录取查询(我院招生网站):http://zsjy.mnkjxy.com/zsw/

  或(师大招生办网站)http://zsb.fjn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