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校实施“阳光工程”招生的要求,做好2009年招生工作,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的高职高专、高职单招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10,层次:高职),是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统一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西洋坪路10号高校园区(市区)。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英语方向)、应用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方向)、会计与统计核算、金融保险、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心理咨询、图书档案管理、文秘、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方向)、产品造型设计(家具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园艺技术(花卉方向)、园林技术(城市园林方向)、食品营养与检测、初等教育(计算机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应用电子技术等24个专业。
第六条 2009年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计划属于普通高校指令性计划,均经福建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为准,有关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各省高招办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网站也同时公布。
第七条 高职高专各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高职单招学前教育专业学习年限为两年。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我院园艺技术专业,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录取细则严格按照《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及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招生,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在符合国家及各省等有关录取条件的前提下,遵守各地省高招办的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采用“志愿清”,即按第一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够,才从其它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调配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外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其余文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其余理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综、外语、语文。
我院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录取时按省高招办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艺术类招生采用福建省艺术联考成绩,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时按文考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高职单招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由省高招办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我院在录取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省物价局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费。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产品造型设计(家具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和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方向)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6000元,初等教育、初等教育(英语方向)和学前教育每生每学年学费5500元,除此之外,其余各专业收费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学年学费58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1020元。
第十六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真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我院按规定提取学杂费用于“三金”,并实施贷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同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的途径。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余专业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联系电话:0596-2028007、0596-2030381,传真:0596-2028007
学院网址:http://www.zcvc.cn/
学院招生网:http://zsb.zcvc.cn/
E-mail:zczyzsb@163.com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西洋坪路10号
邮编:363000
录取结果查询:学院网站或招生办网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