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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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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11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及代码: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976
第二条 办学地点:三明市三元区高岩路6号、三明市沙县区金桥南路1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制:三年。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我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信誉。为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和院纪委监督。

监督和投诉电话:05988282790(校纪委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无计划外招生,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我院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经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备案专业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院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等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条 我院对出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将调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投档总分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已满,顺序考虑这个考生所报第二及以后各专业;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类专业有特殊要求,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中不限男女生比例,受就业因素影响,男生不宜报助产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专业培养仅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我院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设录取查询窗口供考生查询,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

第六章 收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12]费字356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4号、闽价费[2009]34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项目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435号文规定办理。

学费标准如下: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费6600/学年,音乐表演等艺术类专业学费7200/学年,其他专业学费6000/学年。

住宿费标准如下:6人间,970/学年(梦园1号、2号、3号、5号、6号、7号,家园7号、8号、生态新城5号、6号、7号)。4人间,1100/学年(家园1号、2号、5号、6号,梦园8号)。6人间,770/学年(家园3号)。7人间,650/学年(家园11号、12号,生态新城1号、2号)。4人间,570/学年(家园9号)。

代办费详见我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信息及向录取考生寄发的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七条 我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在校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考生可上校园网查询资助政策。

第七章 入学、毕业

第十八条 新生凭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入学须知的要求报到入学。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定向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中专业名称后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字样。通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学生还可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二十条 高职本科贯通招生与培养:高本贯通层次在高职毕业前须参加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高职本科转段选拔考试,通过者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未通过者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可取高职(专科)毕业证。

实行高职本科贯通招生与培养的专业详见当年招生计划。

第八章 定向医学人才招生与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定向医学人才招生与培养。(一)对象和程序:招收对象为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并在该县(市、区)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报名普通高考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含中职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次进行,高职本科贯通和高职(专科)层次分别单列院校专业代码。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同批次征求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部门(或县总医院)签订协议(毕业后由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部门安排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二)培养方式: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医学院校须加强对定向医学生管理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前不得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医学院校颁发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在毕业证书内页中加注“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定向医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无法履行协议的,须经签约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定向医学生补助,根据省教育厅及受委托培养的医学院校相关规定选择退学或转至其他非医学类专业。高本贯通层次定向生在高职毕业前须参加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高职本科转段选拔考试,通过者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未通过者,经签约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解除定向培养协议,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等补助后自主择业。其它详见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规〔20244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与现行招考政策不一致时,以现行招考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高岩路6(邮编365000)
联系电话:0598-82826728282357
传真:0598-8282672
学院网址:http://www.smykzy.cn
招生信息网:http://zs.smykzy.cn/
招办邮箱:zsb1397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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