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
学校网址:http://www.xmcu.cn
第三条 本校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现有工程技术学部、经济管理学部、人文应用学部、思想品德教研室、体育与军事教研室以及负责继续教育的开放教育学院、成人教育部、培训部等。经教育部备案,高职高专共开设30个全日制专业,已成为一所专业门类较多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的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设立招生监察组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 招生监察组由学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并处理考生的投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及本院招生网站(http://www.xmcu.cn/zs)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 2012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全省招生,部分专业面向浙江、江西、广东、山东、甘肃、山西、安徽、河南、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新疆等省(自治区)招生,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本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含所辖各区)户口且在厦门市以及各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六条 在各省(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方式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档。
第十七条 录取方法:
1、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专业统考专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专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美术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40%+考生专业成绩×2.5×60%。其中,考生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音乐类按考生专业统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空乘专业的福建省、江西省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招办统一组织的空乘专业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报考空乘专业的山东省、安徽省考生,需参加由我院在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面试并取得合格证。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专科文考控制线并取得专业面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报考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文理科类考生,要求:女生165cm-173cm,男生173cm-182cm;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材匀称;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男生裸视c字表0.7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涉外旅游专业(海上休闲管理与服务方向)的考生,要求裸眼视力达到e字表5.0(含)以上,无色盲色弱,男女不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一条 2012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及闽价费[2010]253号文件规定,闽台合作各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生.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中菲合作)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及方向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标准
根据厦价服[2005]57号文件规定,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公寓每间6人,包含阳台、卫生间,每两间公寓有一间共享学习室)。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学、助学、贷款规定
一、奖学规定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约占学生总数的3%。
2、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2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1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6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10%。
3、在评选年度内,学生在思想、学习、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上级表彰和奖励的,可参评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为200—1000元/人/次。
二、助学、贷款规定
1、国家级资助
(1)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离校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每生每年的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2)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特困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5%;贫困等级每生每年25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15%。
2、校级资助
(1)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新生,可在报到当天先申请学费缓交,办理入学手续。
(2) 学费减免设全免、甲、乙、丙四等,全免为减免该生当学年学费的总额,甲等为减免该生当学年学费的3000元,乙等减免2000元,丙等减免1000元。
(3) 突发性困难补助是对个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重大困难的学生的一种特殊补助,资助金额每生1000-5000元不等。
(4) 勤工助学。困难学生除了享受学校的各项补助之外,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社会资助
我校可协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相关社会机构申请资助,其中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的“陈剑渊王耐助学基金”、“洪恭仕洪文发助学基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3400元,资助时间为3年;厦门市高校贫困生资助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5000-10000元以内。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5909027,5955316)和电子信箱(jijian@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校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延期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以上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咨询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55342
2、招生网址:http://www.xmcu.cn/zs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邮编:361008)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