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巩固“阳光工程”成果,维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及2008年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一) 学院名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国标代码:13770)
(二)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29(邮编:362000)。
第三条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 机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下设:招生监察组、招生办公室。
(二) 招委会职责: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招生办公室职责: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各项事宜,负责处理省教育厅及各省招办布置的工作,做好招生改革的调研。
(四) 招生监察组职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检查招生录取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一) 招生对象
1、高职各专业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考生。
2、高职单招各专业招收当年参加“3+1”高职单招考试的具有福建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 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3、对于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实行由高分到低分,按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录满,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若调整的专业无法满足考生的要求或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4、按填报专业录取或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到校报到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
5、在生源不足情况下,允许文、理科生源计划互调。
6、执行各生源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7、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8、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9、无外语语种限制,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院各专业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1、录取结果在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公布。
网址:WWW.qzjmc.cn或WWW.泉州经贸学院.cn
2、录取名单除在本院院务公开栏张贴公布外,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条 招生纪律
(一)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自觉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二) 学院招生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助学方式:
(一)学院设立“奖、助、贷”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就读我院的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政府助学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收费,并在院务公开栏和学院网站公布。
(二)学费:高职各专业学费每年5000---6000元。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我院在招生省份刊登的《招生资讯》或“新生入学须知”。
(三)住宿费:住宿生按不同住房标准收取。普通宿舍:500元/年;学生公寓:800元/年、1200元/年
(四)代办费在“新生入学须知中”明确。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招生工作通讯联系方式:
1、招生办公室电话:0595---28050699
2、招生办传真机:0595---28051133
3、网 址:http://WWW.qzjmc.cn
4、电子邮件信箱: QZJMXYZSB@163.com
附 则
1、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2、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
3、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