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13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层次:大专
4、学制:三年
5、学院地址:学院有两个校区:
思明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学院基本概况: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具有93年悠久历史,是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创办于1920年的集美水产学校。学院坐落于风景秀丽的“海上花园”厦门经济特区,现有思明和翔安两个校区,设有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工商管理、生物技术、机电工程等5个系31个专业,在校生逾9000人。学院坚持“立足海洋,依托厦门,服务海西,面向全国,培养海洋经济领域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办学定位,紧紧围绕“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铸校”的办学理念,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与省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设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就业单位,2011届、2012届毕业生就业率均高达100%。
第三章 录取
第三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学院2013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3145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院2013年面向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条 高职(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六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报考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其中报考航海技术专业考生远视力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近视力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身高不低于165cm;辨色力正常;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视野、复视、暗适应、听力、语言、脊柱、四肢均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且无职业限制和禁忌病。
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远视力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近视力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身高不低于155cm;无红绿色盲;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视野、复视、暗适应、听力、语言、脊柱、四肢均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且无职业限制和禁忌病。
报考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商检技术专业的考生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无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七条 各专业招生(除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外)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我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2013年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收费标准为:水产养殖类(大类招生含水产养殖技术和水族科学与技术专业)和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学费55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贫困生补助专项资金,除了国家助学金,还有集美校友总会设立的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等,此外还有学院助学金和厦门慈善总会的定期捐助等。二是实行各种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分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学院等级奖学金及广东海大奖学金、惠盈奖学金、宏泰奖学金、NEC电子奖学金、悦华奖学金等。
第十二条 学院为贫困生入学安排绿色通道,并尽最大努力为其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学历文凭和学生待遇
第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我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七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大学学习。
第八章 监察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厦门海洋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
E-mail:xmoc5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