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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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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0-8068678

官方网址:http://www.qzct.net/ http://zs.qzc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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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0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区)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287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高职,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   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需求、各地生源情况等,确定预报招生规模。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无预留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章 组织机构

第十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   学校纪检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区)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主要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有关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区)考试院(或招生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区)考试院(或招生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2.对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考生填报志愿需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1:1,高考总分相同者,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3.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学校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平行志愿进行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直至一般性及政策性降分录取。

4.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考生投档到我校后,对所有进档考生按分数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依次择优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6.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7.无专业加试要求。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政策性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68678。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邮政编码:324000。

网址:www.qzct.net。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