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高校全称和校址
高等学校全称: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址: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68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代码
国标码:12872,浙江省招生代码:0060
第五条 招生范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1年面向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福建省、山西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云南省、湖南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省(自治区)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处(教务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计划申报、招生录取、过程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1-5670001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选考科目符合、统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专业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录取方法与要求,确定录取投档比例,并视报考学校的上线生源情况,可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新高考试点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施非专业志愿直接投档招生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方式按实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无其他特别要求。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录取到学校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71-56700035
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68号(邮编:310018)
3.学校网址:https://www.hzvtc.edu.cn
4.招生网址:https://zs.hzvtc.edu.cn
5.招生咨询QQ:800028758
6.学校官方微信:hzvtc-wx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工科类6600元/人·年(部分工科类7500元/人·年),其他类6000元/人·年、6900元/人·年,医学类6600元/人·年,农林类6300元/人·年,艺术类9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0000元/人·年;住宿费:4人间1600元/人·年,6人间1200元/人·年,实行按学年缴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政策,对录取在学校园艺技术专业且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学生免收学费,非浙江省户籍的学生,学费按照6300元/人·年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学校。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与意大利佛罗伦萨自由美术学院合作办学的专业在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同时颁发合作学校相应的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