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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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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5-88009064,0575-88009130,0575-88009128

官方网址:http://www.zjipc.com/ https://zs.zjip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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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90 收藏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招生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2871 浙江省院校代码:0048

外省的招生代码: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校址: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梅山校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镜湖校区),两个校区均在绍兴市区。

三、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四、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五、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六、招生计划:学校2019年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七、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专业加试和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六)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实行院校非平行志愿的省(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如第一院校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录取。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八)学校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特殊招生

(一)高职提前招生: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二)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执行。

九、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十、学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略有区别,最高为7500元/年,最低为6000元/年。2019级新生学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十一、住宿费标准: 6人间,1200元/年,4人间,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2019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十二、招生监督:学校纪委办(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575-88009038,E-mail:zjipcjw@163.com。

十三、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75-88009064、88009128、88009130、88009125、88009123

(二)传真:0575-88009063

(三)联系地址及邮编: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312000。

(四)院校网址http://www.zjipc.cn/

(五)招生信息网:http://zs.zjipc.cn/

(六)招生邮箱:zszjipc@126.com

十四、其他:学校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并设置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绿色通道”等,实行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帮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五、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2019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