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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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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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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7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昌航空大学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院校国标码:10406

  本部校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办学层次:本科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14年面向全国26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5095名(含专升本170名)、面向6个省份直招士官专科生100名。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综合考虑考生各方面素质, 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八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理工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考生进档后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第九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前提条件:各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2、各专业排序规则:

  (1)美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2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和专业成绩按3:7的比例计算合成分排序录取[合成分计算公式:合成分=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满分×30+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70,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

  (3)、音乐学专业:按照专业方向成绩排序。

  (4)、表演专业(空中乘务方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满分为150分)。

  3、各专业录取排序时不分文理。

  4、江西省艺术类按照江西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其中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一条 飞行技术专业文理兼收,须面试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按照民航总局划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外语类专业的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校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第十四条 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以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标准为800--1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学助贷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行业和企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投入经费300万元,设立勤工助学岗位1000多个。

  第十八条 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

  0791-83957505、83863927 传真:0791-83863967

  学校网址:http://www.nch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jw.nchu.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