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院名中文全称为广西工程职业学院,英文名为Guangxi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代码为:14127。
第三条 学院始建于2006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是一所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文凭资格。2009主要面向广西及区外的广东、湖南、湖北、海南、云南、安徽、福建、河南、河北、甘肃、新疆、等11个省(区)招生。
第四条 学院设立在南宁市“后花园”、“东南亚铝都”——广西平果县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实际需要,在学院内挑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教师和干部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广西平果大学城大学路1号,邮编:531400,
学院网址:www.gxgcedu.com 电子邮箱:gxgczsb@163.com
招生热线:0776—2635666 2635888 2635999 2635555
传 真:0776-263538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市场需求,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当年在各省(区)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地省级高校招生考试院(办公室)当年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政治上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是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身心健康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此外,报考我院航空服务专业的各省(区)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复检。具体体检标准请登录学院网站(www.gxgcedu.com)查询,并参照最新公告的《航空服务专业体检要求》、《食品生物技术专业体检要求》、《城市管理与监察专业体检要求》、《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消防管理方向)(交通管理方向)体检要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严格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符合我院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调阅各省(区)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10%的比例范围内,同时根据各省(区)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区,凡是填报我院,达到出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根据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严格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区)招生办公室关于高考成绩和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上线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和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我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及参考考生填报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退档。
第二十一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学院认可各省(区)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艺术、文理兼招。
第二十三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一律不给予退档案;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广西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百色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院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了包括“奖、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我院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全国承认的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如与本章程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